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文件精神。按照省、市部署的工作要求,2018年初啟動全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到2020年底已全面完成全縣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成員身份界定、股份制改革等任務。
近年來,隨著農村形勢的發展,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監管的要求發生了變化,部分規定已經開始不適應當前我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維護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印發了《永泰縣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二、起草過程
根據全國、省和福州市有關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基礎上,草擬了《永泰縣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從2021年2月至5月,《永泰縣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多次征求鄉鎮,縣直相關單位等部門意見。
2021年5月13日,縣政府辦召集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審計局、縣司法局等部門進行會稿討論。
縣農業農村局根據征求意見與會稿討論意見,對“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并提請常務會研究。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有二十一章,共計七十九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本章共七條,主要明確《規定》制定的目的、依據和相關部門職能。
(二)重大事項和財務計劃管理。本章共兩條,主要闡述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資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重大事項及實行年度財務計劃(預算)管理。
(三)財務審批管理。本章共兩條,主要明確財務支出實行法定代表人審批制度,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四)財務公開管理。本章共兩條,主要明確定期公開事項、專項公開事項及公開資料要留檔備查。
(五)貨幣資金管理。本章共四條,主要闡述報賬員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非報賬員不得經辦現金的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公款、庫存現金最高限額為2000元等事項。
(六)收支票據管理。本章共六條,主要明確《福建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必須連號、連本使用,用于收取國家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撥款及補助、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各級財政項目資金、補助補貼、村級公益事業籌資、扶貧款及社會捐贈、村級集體的資產、資源發包經營上交款以及結算其他單位或個人與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涉稅經濟往來款。
(七)征地補償費使用管理。本章共三條,主要明確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關規定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要定期向本村成員公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八)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本章共十四條,主要闡述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處置資產資源涉及資金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通過競爭比選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確定;資金在3-30萬元,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均委托鄉鎮招投標管理中心招投標,具體操作辦法按招投標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資金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進入縣級采取公開招標。
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通過競爭比選方式,也可以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估算價在50-400萬元的,可采取簡易抽取辦法確定承包單位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公開招標;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必須采取公開招標。
(九)債權債務管理。本章共四條,主要明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要及時依法依規催收應收款項等債權,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決定債權的減免。
(十)理事會、監事會人員報酬補貼管理。本章共兩條,主要明確理事會、監事會人員的報酬補貼標準需要提交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報鄉鎮黨委審批,不得違反規定巧立名目發放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十一)差旅費管理。本章共四條,主要明確理事會、監事會人員因公出差的伙食標準和住宿標準參照本縣政府公務人員出差標準執行。
(十二)接待費管理。本章共四條,主要闡述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得用集體資金招待上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公務零接待制度。
(十三)訂閱報刊管理。主要明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在不突破本村訂閱報刊費最高限額前提下,方可視財力情況安排訂閱其他報刊。
(十四)對外捐贈管理。本章共兩條,主要闡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捐款捐助或者向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攤派。不得用集體財物對外捐贈。
(十五)財務檔案及移交管理。本章共六條,主要明確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按照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做好會計資料的建檔、保管、銷毀、移接交等工作。財會檔案資料保存年限一般為十五年,但重要資料應長期保存。代理會計移交,由鄉鎮相關人員、村財務負責人共同監交。
(十六)財務記賬管理。本章共兩條,主要明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實行村集體會計委托鄉鎮代理記賬方式。
(十七)財務人員配備及分工管理。本章共六條,主要闡述,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應配備報賬員、保管員。報賬員負責管理貨幣資金,保管員負責管理財產、物資。理事長、監事會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報賬員。鄉鎮應配備代理會計,應依照財經法紀和財務制度,及時做好記賬、核算工作,并對村報賬員做好業務指導。
(十八)財務監督。本章共兩條,主要闡述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接受監事會監督。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十九)審計監督。主要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審計監督,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二十)責任追究。主要明確對違反本規定的組織或個人,由鄉鎮紀檢監察組織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對其進行提醒、警示、通報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職務違法的予以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一)附則。本章共四條,主要明確《規定》未分賬的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監督、民主決策執行程序。實施日期和負責解釋部門。
四、政策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
3.《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
4.《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閩委辦〔2008〕58號)
5.《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榕委辦〔2013〕16號)
永泰縣農業農村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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