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屬地政府落實農村自建房(三層及以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農村自建房(三層及以下)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制定依據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榕政綜〔2021〕142號)等文件要求。
三、適用范圍
永泰縣范圍內農村自建房(三層及以下)建房管理工作,適用本《通知》。
四、監管部門
農村自建房施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施工監管。
五、主要內容
(一)嚴格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農村自建房施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施工關鍵節點巡查到場,在地基基礎、抗震節點和關鍵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及時到施工現場檢查指導,特別是加強隱蔽部位的到場檢查,發現不符合基本建設要求的當即告知建房戶,提出處理建議并做好記錄。技術力量不足的鄉鎮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監理單位或聘請監理工程師到場檢查指導。同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住宅建設現場懸掛施工公示牌,并張貼農村自建房(三層以下)質量安全常識“一張圖”(附件1)。
(二)委托“工匠帶頭人”建設管理。房屋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經用地、規劃審批的三層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房屋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農房施工管理經驗的“工匠帶頭人”(附件2)負責施工質量安全管理。
(三)加強建筑風貌管控。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批后監管,逐幢跟蹤監督,落實村民住宅建設“四到場”制度,對不按《永泰縣農房建筑立面圖集(試行)》要求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理;對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風貌管控要求的(含裸房),不得出具《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驗收意見》。
六、制定程序
本《通知》由永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參照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及周邊縣市的經驗與做法,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經由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正式發文。
七、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在永泰縣范圍內實施。
永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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