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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泰縣儲備糧油管理辦法(修訂)》 政策解讀
    來源:永泰縣 時間:2022-06-02 10:15 瀏覽量:

      一、修訂背景:根據2022年縣審計部門糧食購銷領域專項審計的反饋,為確保涉糧制度地方配套法規與上級銜接,健全儲備糧管理機制,對原《永泰縣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樟政辦〔2016〕147號,以下簡原辦法)進行修訂。1.原辦法考慮當時我縣倉儲設施落后,大部分儲備倉庫為土木結構老舊倉庫,隔熱、密閉、防潮等儲糧性能差,安全儲糧難度大的實際情況,將輪換參考儲存年限規定為稻谷二至三年,小麥三至五年,造成了與《福建省儲備糧油管理辦法》(閩糧調〔2014〕196號)參考儲存年限稻谷三年,小麥五年的規定不符,鑒于目前現代化縣級中心儲備糧庫已建成投入使用,倉儲條件滿足規范化管理要求,有必要進行修訂。2.對儲備糧代儲單位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補充了取消代儲資格的規定。

      二、目標任務:通過管理辦法修訂,進一步規范縣級儲備糧輪換管理。

      三、修訂內容:1.調整稻谷、小麥參考儲存年限。依據《福建省儲備糧油管理辦法》(閩糧調〔2014〕196號)“在常規儲存條件下,參考儲存年限為:稻谷三年,小麥五年,食用油二年”的規定,將原辦法“參考儲存年限為:稻谷二至三年,小麥三至五年,食用油二年”改為“參考儲存年限為:稻谷三年,小麥五年,食用油二年”。2.在原辦法五十一條增加“直至取消代儲資格”、五十三條增加“取消其代儲資格”規定。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共六章五十五條,與原辦法相同,僅在稻谷、小麥參考儲存年限和代儲單位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方面進行了調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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